后唐纪二-《庄子又称》

后唐纪二(第1页)

猺人无文字,其要约以木契。

合二板而刻之,人执其一,守之甚信。

若其投牒于州县,亦用木契。

余尝摄静江府灵川县,有猺人私争,赴县投木契,乃一片之板,长尺余,左边刻一大痕及数十小痕于其下,又刻一大痕于其上,而于右边刻一大痕,牵一线道合于右大痕。

又于正面刻为箭形及以火烧为痕,而钻板为十余小窍,各穿以短稻穣,而对结绉焉。

殊不晓所谓。

译者曰:“左下一大痕及数十小痕,指所论仇人将带徒党数十人以攻我也。

左上一大痕,词主也。

右一大痕,县官也。

牵一线道者,词主遂投县官也。

刻为箭形,言仇人以箭射我也。

火烧为痕,乞官司火急施行也。

板十余窍而穿草结绉,欲仇人以牛十余头,备偿我也。

结绉以喻牛角”

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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